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工伤申请的时间限制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等),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及近亲属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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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限
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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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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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过1年申请,且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医疗终结等特殊情形,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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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过1年申请,但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特殊原因,可申请中止时效,待情形消除后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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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90天的申请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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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年期限内 :即使超过90天,只要仍在1年时效内,仍可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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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年 :若超过1年且无特殊情形,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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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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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申请时效中止;劳动关系终止的,时效期间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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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时效中断(如未申报),可重新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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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材料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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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材料导致申请延迟,可要求其补正;超过规定期限未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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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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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过90天是否可申请,需结合具体时效节点和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综合判断。建议尽早提交申请以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