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结合医疗期和实际工作能力综合判断:
一、医疗期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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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禁止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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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标准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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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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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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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期外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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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且无法胜任工作
若医疗期结束,劳动者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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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以下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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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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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四、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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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同样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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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若医疗期结束且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但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