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章第九条规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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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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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癫痫(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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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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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歪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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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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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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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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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缺损25%。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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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综合了医学评估和功能受限程度,由专业机构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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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结合损伤部位、恢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
(注:该分级标准为法律领域专业文件内容,实际应用中需以最新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