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保金1.5%的最新规定,综合财政部及地方住建部门的相关文件,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调整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此类项目质保金预留比例由3%降至 1.5% 。若实际支付进度款超出应付款项,承包单位需在结算后30日内返还多收款项。
-
社会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的质保金比例可参照政府项目执行,但具体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一般不超过3% 。部分高风险项目可能要求更高比例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二、其他相关规定
-
结算支付要求
政府项目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超出的部分需在结算后30日内返还。
-
质保金性质与用途
质保金用于承包单位履行质保期维修义务,若未履行,建设单位可扣除费用后要求承包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剩余部分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
保函替代保证金
若合同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注意事项
-
以上规定适用于2022年8月1日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但社会投资项目需注意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的特殊约定。
-
质保金一般不计算利息,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建议承包单位在签订合结合项目类型和风险等级,合理约定质保金比例及支付方式,以降低资金压力并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