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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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要求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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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手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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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取环、复通术、绝育术等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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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需为农村、待业或单位未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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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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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参保职工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单位,需由单位全额承担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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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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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就业
- 在广西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缴费未中断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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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职工
- 失业期间生育的,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三、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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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项目
-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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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部分
- 超出医保目录或起付线的费用(如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承担。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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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标准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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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待遇。
以上条件综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具体操作需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