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有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政策,2009年已经实施了生育津贴制度,旨在保障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以下是关于2009年生育津贴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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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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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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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例如镇江市,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对企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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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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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通常要求参保职工在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如北京要求连续缴费满9个月,镇江要求连续缴费满12个月。
2009年已经存在生育津贴制度,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旨在保障职业妇女的生育权益。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