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哺乳假期规定如下:
一、哺乳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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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在其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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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使用规则
哺乳时间可 合并为1小时 使用,也可分次使用(如早晚各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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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
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 不超过6个月 。
二、哺乳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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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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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两次 :每次30分钟,可合并为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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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使用 :允许提前1小时下班或安排晚上班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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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假期衔接
哺乳假可与其他假期(如产假)合并计算,但需符合用人单位的工时安排。
三、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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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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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条款
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班、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禁忌劳动。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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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江西省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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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议 :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最新细则。
以上信息综合了2018-2025年间的政策文件,其中2025年新增了育儿假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