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案室复印病历的盖章要求,综合相关规范和案例,具体说明如下:
一、盖章的必要性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需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疗机构加盖 证明印记 。该证明印记可以是 医院公章 或 病历复印专用章 ,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需盖章的材料
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小结等核心病历材料必须盖章。其余部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通常不予复印。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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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 :部分公开资料(如体温单、检验报告)可复印,但需由门诊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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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患者 :近亲属申请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及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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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病历 :可先行复制已完成部分,待病历完整后再复制新增内容。
四、法律依据与违规后果
若医疗机构拒绝在复印件上盖章,可能被认定为 伪造病历 ,并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例如,某医院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被罚款1.5万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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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时需患者或近亲属现场核对,确保内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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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本费需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并公开收费标准。
病案室复印病历时 必须加盖公章 ,且需严格遵循申请、审核、核对流程,以保障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