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其中“成本”具体指 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 。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成本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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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成本 :指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市场行情等因素计算出的完成特定工程的最低成本。这是法律明确禁止低于的成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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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均成本/投资成本 :法律未将社会平均成本或投资成本作为判断标准,且这些概念难以准确量化。
二、法律依据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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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33条 :明确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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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41条 :规定中标价格虽需最低,但不得低于成本,否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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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包括投标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
三、特殊情形处理
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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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说明 :如因材料价格波动、工期压缩等合理因素导致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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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 :则视为低于成本竞标,投标无效。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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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组成 :应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风险费用,需符合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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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因材料、设备价格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应依法依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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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成本平衡 :低价竞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需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投标报价的底线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既需符合市场规律,又需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