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负责部门需根据申请主体和救助类型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部门
-
一般医疗救助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负责调查核实家庭情况、审核材料并公示。
-
特殊群体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二、审批部门
-
一般医疗救助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
特殊群体医疗救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审批。
三、协同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群体的认定,监测低收入人口,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
财政部门 :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 :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
四、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
应急管理部门 :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负责协调医疗救助物资调拨。
-
医疗保障部门 :负责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结算和拨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总结流程图
-
申请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
-
初审 :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
-
审批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
-
发放 :资金下拨至乡镇/街道,由民政办公室发放
以上流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