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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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注册地址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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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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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需在岗1年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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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名熟悉医保政策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同样需满足在岗1年以上且合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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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需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确保符合医保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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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要求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系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支持直接联网结算和医保药品数据库管理。
二、专项管理要求(部分地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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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与场所
- 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需有独立经营场所且药品储存符合冷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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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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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经营范围为门诊慢特病治疗相关药品及材料,禁止摆放食品、化妆品等无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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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无违反医保协议记录,且近两年考核等次需达到优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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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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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品种需覆盖80%以上门诊慢特病病种,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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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指导、医保费用结算等基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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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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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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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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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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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医保服务协议及考核报告。
以上条件综合了国家医保局及地方医保部门的规定,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