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主要说明如下:
一、认定范围与时间标准
-
企业退休人员
-
若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例如:1970年参加工作、1993年退休的退休人员,43年的工龄可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 改革前(截至2015年1月1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与改革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其他特殊情况
-
未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满规定年限 :如2005年前参保但医疗保险未缴的人员,2005年前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
特殊工种 :从事国家确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可折算为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
二、认定流程与材料
-
单位审核
参保单位需根据退休人员档案中的招工表、入厂登记表等材料,初步审核并填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退休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送主管部门复核。
-
部门认定
主管部门复核后,将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政策规定最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注意事项
-
缴费年限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影响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
-
政策差异 :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如济南市以2005年为分水岭,建议退休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四、改革前工龄与现行退休年龄的关系
-
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3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退休后无需再缴医保。
-
若总年限不足35年,需继续缴费至满35年。
以上信息综合了山东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规定,具体认定以退休时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