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相关规范,合同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价格调整规则如下:
一、调整原则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
-
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85%)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
减少的15%以外部分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通常不调整单价;
-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
-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
-
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需调整,可采用以下方式:
-
参考市场价格波动(如材料、人工价格变化);
-
按承包人报价的利润率调整(新单价=原单价×(1-承包人利润率))。
-
-
二、调整步骤
-
计算工程量偏差比例 $$偏差比例 = \frac{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清单量} \times 100%$$
当偏差超过±15%时触发调整。
-
确定调整范围
-
增加:调整量=实际完成量-清单量×1.15
-
减少:调整量=清单量×0.85-实际完成量。
-
-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
-
结合投标时成本构成及市场价格波动重新组价。
-
三、其他注意事项
-
风险分担 :15%的阈值设定为平衡承包人风险,超过部分由双方协商或参考市场调整;
-
证据留存 :需提供工程量减少的证明文件(如设计变更、实际测量报告),为后续索赔或协商提供依据。
四、补充说明
-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减少15%以上单价调高系数),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
工程量变化导致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需同步调整,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通过以上规则和步骤,可规范工程量变化时的价格调整,降低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