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与累计缴费时长无绝对12个月的要求,而是以“满12个月或连续满9个月”为基准。具体说明如下:
一、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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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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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满12个月 :生育或流产当月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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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费满9个月 :若累计缴费未满12个月,但连续缴纳满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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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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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流产当月需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不存在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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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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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生育假)计算。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300%,则按300%计算;若职工工资高于300%但低于300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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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不足9个月但满12个月
若累计缴费时间在9个月到12个月之间,津贴按已缴费月数÷12的比例计算,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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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费影响
若单位在生育当月欠费,职工无法申领生育津贴,需单位补缴后方可申领。
四、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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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职工妊娠8个月流产,单位累计缴费10个月,符合条件可按1.67个月(10/12)计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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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职工连续缴纳8个月生育保险后生育,津贴按8/12计算。
综上,生育津贴的领取与累计缴费时长相关,但政策更注重连续性而非绝对月数,未满10个月只要满足“满12个月或连续满9个月”即可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