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土地回收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对哈尔滨市土地回收政策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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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
- 定义与认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被视为闲置土地。具体情形包括:一是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合同生效或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二是已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按期动工,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三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动工延迟,虽经协商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动工的。
- 处置方式:对于闲置土地,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这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条件(如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等)以及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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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公共利益需要:当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时,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政府有权依法征收土地。
- 程序与补偿:土地征收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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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二级市场配置效能
- 转让与再开发:哈尔滨市鼓励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合作开发或政府协商收回收购等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
- 预告登记制度:为保障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推行了预告登记转让审批制度。即未达到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土地,在转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满足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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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土地回收
- 企业破产或迁移:对于企业破产或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迁移的情况,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需要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 其他特殊情况:如因城市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土地无法按照原用途开发的,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合理安排。
哈尔滨市的土地回收政策涵盖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征收、二级市场配置效能发挥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土地回收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