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情形
该条款适用于以下两类违法行为:
- 违反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包括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履带车/超重车辆擅自行驶、机动车在禁止路段试刹车、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规架设管线、私设广告牌等行为。 - 其他特定违法行为
- 未及时修复道路管线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施缺损;
- 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占用/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 未按规定办理管线/杆线建设审批手续;
- 未按批准条件占用/挖掘道路。
二、处罚措施
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责令改正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 - 罚款
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 - 赔偿责任
若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责任方需依法承担赔偿。
三、执法依据
- 该条款与第二十七条形成“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的完整规制框架,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处罚程序需符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关于执法权限和流程的规定。
注:不同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位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