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根据2025年1月7日人社部发布的《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经办细则》,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则如下:
一、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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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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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
二、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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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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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病残津贴同步按待遇领取地政策调整。
三、缴费年限与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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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年且不足10年 :每多缴费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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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年 :支付12个月病残津贴。
四、其他关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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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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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病残津贴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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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就业并重新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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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待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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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合并计算,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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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提前退休时,病残津贴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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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来源
- 病残津贴由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支付,无需个人缴费。
以上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病残津贴,具体审核流程由各地社保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