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退休人员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 报销范围: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均纳入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如 CT、彩超、核磁共振等在门诊的检查项目,或因高血压、糖尿病、发烧、感冒、胃痛等在门诊就医时医师所开具的药品都属于报销范围。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凭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流转处方,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也可以报销。
- 报销比例:退休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 75%,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 70%。签约家庭医生的,报销比例再提高 10 个百分点,最高可达 85%。
- 起付标准:退休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 100 元,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 200 元,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 400 元,在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 600 元。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医院门诊多次就诊起付标准是累计计算的。达到对应等级医院起付标准后,在同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就按比例报销;如果达到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标准 200 元以后,再到三级或特三级医院就诊,就需要补起付标准差额 200 元或 400 元后,才能享受报销待遇;如参保人先到特三级医院就诊,即使没有达到起付标准 600 元,但起付标准累计超过 400 元了,再到三级及以下医院就诊即可享受报销待遇。
-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内的门诊报销金额最高可以达到 1.2 万元。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年缴费标准降至 24 元,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2 元。个人账户资金除用于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外,还可以用于本人及其在沈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