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是确保矿井水安全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规范,主要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说明:
一、主要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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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该标准是矿井水排放的核心规范,对pH值、总悬浮物、总溶解固体、氨氮、硫化物、重金属(如铜、铅、锌、镉、汞)等关键指标作出明确限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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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需控制在6.5-8.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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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悬浮物≤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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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溶解固体≤10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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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1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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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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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作为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标准,对矿井水排入地表水体的指标提出要求,包括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但未专门针对矿井水制定更严格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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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明确1998年1月1日后建设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2项,部分指标与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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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标准
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等,分别针对地下水和不同水功能区提出补充要求。
二、特殊场景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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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矿井水 :pH值≤5.5,需特别处理以降低矿化度及硬度,防止金属离子过度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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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矿井水 :需控制硫化物含量,避免对水生生态造成危害。
三、执行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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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需先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处理工艺通常包括絮凝、混凝、氧化还原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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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政府会定期监测矿井水质量,违规企业将面临处罚。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要求及行业自律规范,矿井水排放需严格遵循环保法规,实现资源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