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现金报销确实存在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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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企业有权制定自己的财务报销制度,其中可能包括对现金报销金额的限制。例如,企业可能规定单次现金报销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这个金额就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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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该条例规定了企业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单位现金报销的限制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规定,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进行现金报销时,需要同时遵守这两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