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让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 商业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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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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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已开票且收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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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价值50,000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A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也全额支付了款项,即56,500元(50,000 + 50,000×13%)。后来B公司发现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A公司给予B公司10%的商业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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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需要按照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让金额为5,000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是650元(5,000×13%),总共需开具红字发票金额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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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元,贷记“银行存款”5,650元。
- 已开票但未收款情况 :
- 若A公司销售货物后开具了发票,但B公司还没付款,同样是给予10%的商业折让。此时,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变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元,贷记“应收账款”5,650元。
- 未开票情况 :
- 要是商品销售出去了,但A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具发票,双方就协商好了商业折让。A公司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即45,000元进行账务处理。
- 销售折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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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基本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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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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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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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确保商业折让的会计账务处理准确无误,保证财务数据如实反映交易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