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申报。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 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的情况: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
- 汇算清缴时扣除的情况: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需要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根据不同的扣除项目,留存相应的备查资料,如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 信息报送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申报,将无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从而可能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