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供热条例对供热不达标情况下的退费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及相关的修订内容,当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未能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时,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进行退费。
需要了解的是,自2021年10月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原来的18℃提高到了20℃。这意味着,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则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对于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具体的退费标准如下:
- 如果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但高于16℃(含16℃),供热单位需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 若室温低于16℃,则需全额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如果因供热单位的原因导致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热单位还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为了确保退费流程的有效性,当发现室温不达标时,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热单位,并且供热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若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则应共同签字确认。如果在告知后48小时内仍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单位应从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开始计算退费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或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关于退费的具体操作,按照规定,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如果供热单位未能按时退还热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还需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不仅明确了室温标准,还详细规定了在供热服务未达标时如何保障用户的权益,包括退费比例、退费条件及程序等,旨在确保居民能够在冬季享受到合格的供暖服务。同时,这也促使供热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资料整理得出,具体条款可能会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公告或指南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