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 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组织会代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 协商和解:女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 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公安机关: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
-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 文化、新闻等主管部门: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