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这一规定明确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主体和相关责任,旨在保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避免其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到送诊时不得拒绝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