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开药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符合医保药品目录:医生开具的药品应在当地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目录规定了参保人员门诊可报销的药品范围。
- 诊断与用药相符:药品的使用需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规定,临床用药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药品的服法、用量、给药途径、禁忌症等要求,确保开具的药品与患者的疾病诊断相符,不能超范围用药或开具与诊断无关的药品。
- 遵循处方限量规定:
- 急性病:通常支付 3 日药量。
- 慢性病:一般支付 7 日药量。
- 行动不便、长期患慢性病:可支付 14 日量。
- 特定慢性病: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这十种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但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如青岛市规定门诊统筹每次开药量一般不超过 7 天,急诊不超过 3 天,慢性病一次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国家、省、市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种除外);赤峰市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评估病情稳定后,一次处方用药量可延长至 1 - 3 个月。
- 控制药品费用:处方药品费用需符合当地医保政策规定,不能超额或重复开药,避免浪费医保基金。
- 规范处方管理:医生开具的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按规定保存备查。同时,要严格执行门诊委托代配药的相关规定,如医师接诊时应查验患者社保卡或医保手册,防止非本人就医;代配药需符合条件,如参保人员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家属可持相关证件代开药品,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等。
各地医保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门诊开药原则和相关政策,具体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