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和职工医保年限在部分情况下可以合并计算,具体因地区政策而异:
- 重庆: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按 8∶1 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医保连续参保的,连续参保期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则计算后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大于或等于 24 个月的,视为 “职工医保连续参保 24 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 江苏: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和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 成都: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但也有一些地区规定城镇医保和职工医保年限不能合并,如宜宾市明确表示,若原来缴纳过居民医保,之后又缴纳过职工医保,退休时不能合并,也不能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