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规定,60万吨煤矿的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 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地方规定,60万吨煤矿的持证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少于1人。
-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等,总数不少于6人。
-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生产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各生产队组队长。
- 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最少不得少于8人。
- 煤矿井下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安监处下井人员及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正工长等,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班次调整。
-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人员及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机电动力部、机电队、普掘队、综掘队、综采队等,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班次调整。
-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证:通风队,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班次调整。
-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操作证:综采队、综掘队,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台数调整。
- 煤矿探放水作业操作证:钻机队,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台数调整。
-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操作证:主提升机房,具体数量根据提升机台数调整。
-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人员及地面瓦斯抽放站全员,不少于8人。
-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操作证:通风队,专职瓦斯检查人员不少于45人。
- 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证:钻机队、通风综合队,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面和台数调整。
2.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不少于5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岗位,具体数量根据矿井规模和实际需求调整。
4. 其他人员配备
- 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机电、通风、地质、监测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数量根据矿井规模和实际需求调整
- 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最少不得少于8人。
- 特有作业人员:如采煤工、掘进工、打点工、把勾工、绞车司机、运输工、泵站司机、设施工等,具体数量根据矿井规模和实际需求调整
5. 入井人数规定
根据山西省的规定,60万吨矿井当班最多下井人数不得超过75人
60万吨煤矿的人员配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总体上应遵循上述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