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石家庄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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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见附件),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 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 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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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
- 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 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 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关单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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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
- 城镇居民
-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
-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居民报销50%。
- 城镇职工
- 以上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
-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 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 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
- 门诊
- 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各县(市)可参考执行。
- 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
- 城镇居民
石家庄医保报销政策涵盖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报销流程、所需材料以及具体的报销比例和相关政策。这些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医保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