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七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解释: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事故伤害,如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解释: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如清理工具、准备材料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解释: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遇他人暴力或突发意外伤害,如遭遇袭击或因单位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事故。
患职业病的
- 解释:职工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患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解释: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失踪。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解释: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形。
补充说明
- 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
- 其他相关情形:部分情形虽未列入上述七种,但也被视为工伤,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申请流程,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