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津贴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发放标准和调整办法有所不同,以下是相关信息: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 调整范围和时间: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 2024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规定调整其伤残津贴。2024 年 1 月 1 日(含本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适用相应调整标准。
- 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定额调整方面,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55 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60 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65 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70 元。托底调整方面,经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 5004 元 / 月的,按照 5004 元 / 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 50 元 / 月、45 元 / 月的标准。
相关补充
已经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24 年需补差额以按照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