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转移包括转出和转入,以下是其最新政策相关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跨省转入条件: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 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的。
-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在广东省内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临时缴费账户除外)。
- 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 10 年或以上的非临时缴费账户除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办理户籍迁移的除外)。
- 办理方式:包括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或 “掌上 12333” APP 申请。窗口办理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带齐相关材料到省内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 适用对象: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
- 转移接续情形:
-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市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待遇衔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农保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