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规定主要如下:
-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表明合同条款的修改需经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体现了合同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 3 月 1 日向乙交付货物,后因甲的生产安排调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交货时间修改为 3 月 15 日,这就属于合法的合同条款修改。
-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比如,双方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对于调整的具体数额、方式等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认为合同价款未发生变更。
-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变更了债权确定期间,但该变更不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否则变更无效。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某些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变更,可能需要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