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下是该办法的部分重点内容:
- 医保制度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 “三重保障” 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原基本医保三档并入职工基本医保二档。
- 医保缴费:
- 职工基本医保:统一执行省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00%、60%。职工基本医保一档缴费费率为 8%,其中用人单位 6%,个人 2%;职工基本医保二档缴费费率为 2%,其中用人单位 1.5%、个人 0.5%。
- 居民基本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费率为 1.8%,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成年居民个人缴 0.7%,财政补助 1.1%;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 0.6%,财政补助 1.2%。
- 医保待遇:
- 门诊待遇:
- 职工基本医保一档: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从年社平工资的 5% 提高至在职人员 6%(实施初期约为 9334 元)、退休人员 7%(实施初期约为 10890 元),二级以上医院的限额相应调整。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提高至与甲类药品一致,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 75%、65%、55%,退休人员、60 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 5%。
- 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每年固定 1000 元提高到年社平工资的 1.5%(实施初期约为 2333 元),并动态增长。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 75%、65%、55%,退休人员、60 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 5%。取消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最高报销 120 元的限制。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报销不受门诊限额制约,直接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 住院待遇: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调整为 200 元、400 元、600 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住院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在一级以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94%、92%、90%;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一级以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92%、91%、90%。退休人员、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比例为 95%。
- 异地就医待遇:新增异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和住院都可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市外转诊情形下,市内外支付比例一致;异地急诊抢救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情形下,分别按照市内标准的 90% 和 80% 支付。市内、市外就医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不再另外缴费,其待遇支出分别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高额费用进行 “二次支付”,起付线为 1 万元,支付比例分段设定,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为 70%,3 万元及以上部分为 80%。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年度支付限额越高,连续参保时间满 72 个月以上的,年度支付限额为 100 万元。大病保险待遇向医疗救助对象倾斜,起付线由 1 万元降低至 2000 元,支付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待遇:
- 医保个人账户: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等方面的门槛线,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即可按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