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编制的情形如下:
一、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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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域要求
项目需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或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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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项目活动(如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依法需办理审批时,若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则必须编制方案。
二、免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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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较小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无需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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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生态项目
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按水土保持规划开展的项目,可免于编制方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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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豁免情况 :
地形平坦、植被覆盖良好且无水土流失风险的小型项目,或已有完善水土保持设施的项目,可能免于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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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项目 :
短期、临时性项目对环境影响有限时,通常无需单独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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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环评项目 :
若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包含水土保持措施,可能无需重复编制方案。
四、违规后果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可能面临责令停止施工、罚款等处罚。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未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处。
以上内容综合了《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相关意见,具体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方案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