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水土保持报告表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验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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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开展验收
所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含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均应在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
验收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单位是验收责任主体,需自行组织验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验收流程简化
与报告书相比,报告表的验收流程简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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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仅需由建设单位直接组织验收。 -
验收材料要求
- 需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验收材料中不包含验收报告,但需记录验收结论及整改要求。
三、公示与报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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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要求
验收结果需在生产建设单位官网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内容包括验收鉴定书。 -
报备时限
验收通过后,应在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需提交验收鉴定书等材料。
四、例外情形
若项目发生以下变化,需重新履行程序:
- 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 新设弃渣场的,需编制补充报告并报批。
综上,水土保持报告表项目虽验收流程简化,但仍需依法完成自主验收、公示及报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