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病种范围、申报认定流程、待遇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方面。以下是详细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病种范围
指定病种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共包括十个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
动态调整
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申报认定
申报材料
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申报流程
申报工作全部下沉至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向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责任医师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待遇保障
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90%。
支付定额
肝硬化失代偿期支付定额为8000元;帕金森病支付定额为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定额为6000元。
费用结算
即时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定期清算。
异地就医
区内异地就诊人员和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可凭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内蒙古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明确的病种范围、详细的申报认定流程、全面的待遇保障以及便捷的即时结算。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