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2024 年异地就医新政策主要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制定,以下是相关解读:
完善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异地就医人员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申请备案时需按类别提供相应认定材料,也可容缺受理进行承诺制备案,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中,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 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与提交的认定材料有效期一致,6 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且不超过 1 年,可随时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
- 稳妥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新政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政策,各地医保部门需梳理不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督促补齐材料,备案有效期超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统一调整至该日,到期后参保人须按新政策重新办理备案。
合理调整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备案地直接结算时,门诊、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不降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门诊、住院基金支付比例降幅在 10 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基金支付比例降幅在 20 个百分点左右。
做好省内异地就医费用 DRG/DIP 付费工作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病例纳入就医地 DRG/DIP 付费体系,按就医地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就医地与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按项目月度预结算,年度清算时由省级医保部门统一组织三方对账和费用清算。
强化异地就医审核和监管责任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将异地就医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等必查内容,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异地就医联合检查,加强跨区域协同合作,探索建立协同检查、协同处理、会商会办等工作机制,推进地区间开展异地就医联查互审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相关单位强化费用审核责任,就医地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参保地对一次性超 3 万元(含 3 万元)的跨省住院疑似违规费用发起协查,就医地需在次月 26 日前完成协查和答复。
加强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管理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清算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各设区市将清算费用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医保部门按月申请资金至支出户后拨付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医保、财政部门协同联动,做好对账、资金上解和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