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涉及工程量变更超过 10% 的规定文件:
-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将工程变更按金额和合同价比例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其中,一般变更指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等,单项变更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 10% 以下的;较大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超过 30 万元在 100 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 10% 但在 20% 以下的;重大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 20% 的。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 10% 的,由建设单位研究后依法实施,研究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 《陶朱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街道工程项目中,工程量变更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领导确认同意后实施;工程量变更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报请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实施;超过 10 万元或工程量 10%(10 万元以上)以上的,需报请街道班子会议集体决议确定。
-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增减变更监督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程增减变更在 4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或超过中标价 10% 以上 15% 以下(不含)的变更,或者累计超过中标价 10% 以上 15% 以下(不含)的变更,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财政评审中心会商同意,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变更操作细则》:规定工程变更若增加预算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不包含),且追加的工程总额在 100 万元(不包含)以下,经工程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增加预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包含)或追加的工程总额在 100 万元(包含)以上、400 万元(不包含)以下的工程,原则上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重新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当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的项目所属地区和相关行业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