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 一般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年限,应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 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 军人服役期间:军人服现役年限。
-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其他: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
- 不同统筹区规定示例
- 青岛市: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新泰市:2004 年 4 月 1 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 日照市: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应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累计 30 年、女职工累计 25 年,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