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原用途和产值确定
贵州省安顺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依据 土地的原用途和产值 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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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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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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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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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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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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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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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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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中的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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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建议您通过查询安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或者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