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青海海北医保定点的相关信息:
参保人员定点
-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定点: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要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2 家定点医院和 1 家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就医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内不得更改。
- 异地就医备案定点:
- 跨省异地就医:已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变更等特殊情况时,需填写《青海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按参保地的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取消、变更异地安置备案信息。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信息有效期为 3 个月,住院次数限定一次(对癌症放化疗及器官移植等需多次住院治疗的转诊人员,不限住院次数,只限有效期),出院后转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如果参保人员在备案信息有效期内未就诊或未完成治疗的,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延期后备案有效期仍为 3 个月。
- 省内异地就医:海北与张掖、酒泉等地打造 “祁连山医保圈”,推动医保定点互认机制,方便参保群众异地看病就医。
医药机构定点
- 申报类别:
- 医疗机构:申请时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提出需要开通的医保服务类别,包括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服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城镇职工门诊就医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就医购药服务、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服务等。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仅可开通城镇职工门诊就医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就医购药服务。
- 零售药店:申请时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提出需要开通的医保服务类别,包括城镇职工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购药服务、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购药服务。
- 评估方式:评估工作采取互认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要求互认的医药机构直接纳入互认定点医药机构,现场评审由州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抽调专家组成评估小组以现场的形式开展评估。
- 公示:州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在海北州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如果你想了解更具体的信息,可拨打海北州社会保险服务局电话 0970 - 8645760 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