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出事,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 学校设施设备或教师原因导致孩子受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 8 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此类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由教育机构反证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若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其他同学行为导致孩子受伤:
- 加害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如果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过错,应与侵权人的监护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导致孩子受伤: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学校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孩子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此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自甘冒险”,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通常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