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青岛生育津贴发放规定如下:
发放条件
-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时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且在具有生育定点住院资质的医疗机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时已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后,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 “青岛医疗保障局” 官网、“青岛医疗保障” 微信公众号、“青岛医保” 小程序网办或掌办,也可到医保经办大厅现场办理。
发放标准
-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计发(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不领取生育津贴)。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根据生产方式和生育婴儿数量确定,顺产生育津贴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以上产假期限执行。
发放方式
青岛市已全面实现生育津贴 “免申即享”。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由医院上传病历材料及申领生育津贴的相关信息,在生育医疗费结算次月,业务系统将申领信息推送至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月拨付至生育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