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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现行政策,流产是否享受生育津贴需根据妊娠月份和缴费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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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月份与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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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享受不少于20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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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2个月未满3个月流产: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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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3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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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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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 用人单位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缴费期间覆盖产假满次月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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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或不足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数)个人平均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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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生育津贴 = \frac{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规定的假期天数$$例如:某公司上年度月均工资8000元,女职工顺产98天,则津贴为: $$8000 \div 30 \times 98 \approx 25,333元$$
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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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营养补助 (部分地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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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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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多胞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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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吴江区:月均工资9000元时,顺产补助为9000×25%×98=2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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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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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申请一次性生育补贴(如吴江区400元、顺产24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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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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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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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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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领取晚育津贴,则不再享受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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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流产、宫外孕等特殊流产情况,均纳入生育津贴计算范围
以上政策综合了2024-2025年最新规定,具体执行以苏州市社保部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