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 :
- 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 急诊抢救 :
-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 两病门诊 (高血压、糖尿病):
-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不设,最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年度限额200元,糖尿病年度限额400元,报销比例为65%。
- 门诊慢特病 :
-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共40种,其中艾滋病、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等10余种病种,报销比例80%。其他门诊慢特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 住院待遇 :
- 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达86.97%,居民达74.95%。全年累计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16.9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87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5.2%和26.9%。
- 二次报销 :
- 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再次报销 :
-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