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台州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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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纳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部分,按下列方法进行结算。享受企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药店、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60%、70%、75%和80%支付;已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86%支付;市外二级及以上和市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55%和4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为在职人员10000元、退休人员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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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一类: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3%和86%,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分别按90%、93%和96%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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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享受住院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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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0%;5万元(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5%。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