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新疆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职工医保
- 普通门诊: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予 5 个百分点的倾斜,即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10% 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5%。以地区本级为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400 元、800 元,按 10% 计算,普通门诊单次就诊起付标准为 10 元、40 元、80 元,超出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医保报销,超出部分分别按照 80%、70%、60% 的比例报销,一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 4000 元。
- 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 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10000 元的部分按 85% 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 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5000 元的部分按 80% 支付、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按 85% 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 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 5%。
-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85% 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 A 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 10 个百分点。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为 300 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 80% 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
- 普通门诊: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70% 的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村卫生室为 500 元)。
- 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慢性病种报销比例为 70%,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二类病种报销比例为 80%。“两病” 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70%。
- 住院:一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 80%,二级医院为 60%,三级医院为 55%。
- 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1.5 万元后启动,支付比例根据费用段不同分别为 60%、65%、70% 和 75%。
此外,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新疆将 9 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0%。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比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