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原则
- 单位缴费基数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全省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例如,若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而全省平均工资的300%为12000元,则其缴费基数为12000元。
- 个人缴费基数
通常为缴费基数的80%-120%,具体比例由单位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例如,缴费基数为16000元时,个人缴费基数范围为12800元至19200元。
- 特殊群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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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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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统一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调整机制
- 年度调整
缴费基数每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例如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821元,下限为4250元。
- 地区差异
各设区市可在全省统一标准基础上,对下限进行微调(如南京2023年9月调整至下限2400元、上限16200元)。
三、计算示例
某职工2024年12月工资总额为20000元,全省平均工资为15000元:
- 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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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15000元 × 300% = 45000元(超过实际工资,按45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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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15000元 × 60% = 9000元(低于实际工资,按9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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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基数:10000元。
- 个人缴费金额
假设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 个人月缴费额 = 10000元 × 8% = 800元。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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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职工工资挂钩,但每年仅调整一次,期间不随工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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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需关注每年3月或7月各地发布的最新缴费基数标准。
以上规则综合了全省统一标准与地区差异化调整,确保社保缴费既公平又符合地方经济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