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 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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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用 :包括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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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医疗费用 :包括住院分娩费用及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实际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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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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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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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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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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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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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按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 一次性营养补助 :
- 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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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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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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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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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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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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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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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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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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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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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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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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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这些规定和标准为江苏省的生育保险提供了详细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确保了生育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